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21民初1877号
原告:山西义祥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义祥,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俊,男,1983年10月9日生,汉族,平定县人,现住本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中青旅建设有限公司建安第三分公司。
负责人:邱自民。
原告山西义祥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中青旅建设有限公司建安第三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义祥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元,减半收取计244.5元,由原告山西义祥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斌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史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