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302执127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晟鼎瑞启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中青旅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飞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晟鼎瑞启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中青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晋0302民初223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山西中青旅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利息共计381479.85元。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2日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立案前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故申请执行人山西晟鼎瑞启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案申请,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0302民初2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