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执恢7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握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2405室。
法定代表人:曹屾。
被执行人:济南铜锣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段店北路157号二层258室。
法定代表人:林虹。
被执行人:山东鼎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齐州路2006号善信大厦203室。
法定代表人:刘玉芹。
被执行人:山西中青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南大街188号B座9层。
法定代表人:付鹏飞。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握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铜锣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鼎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中青旅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305000.50元,执行中已实现标的3000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山西中青旅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通过车辆、房屋、银行等查控系统,未发现其它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104执恢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善超
审判员 宗赤军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