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青旅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1民初501号
原告:**,女,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原告:**,男,201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法定代理人:**(**母亲),女,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原告:吴殿会,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原告:杜凤梅,女,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付明保,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杨真真,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被告:***,男,201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付某2,男,202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马某,女,200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山西中青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南大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00MAOHBD3R80。
法定代表人:付飞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科,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诚朴路南段路东(彩虹桥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78085044X。
负责人:周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神马大道与开源路交叉口东南角瑞旌,瑞鑫苑商住楼1层101铺及2层2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83403497F。
负责人:屈晓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殿会、杜凤梅与被告付明保、杨真真、***、付某2、马某、山西中青旅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并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豫0481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不服该民事判决上诉至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2)豫04民终460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1)豫0481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吴殿会、杜凤梅于2022年6月6日以当事人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殿会、杜凤梅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殿会、杜凤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56元,减半收取计6528元,由**、**、吴殿会、杜凤梅负担。
审 判 长  谷聪一
审 判 员  张红鸽
人民陪审员  王素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任伟玲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