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民初3703号
原告:山西中青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南大西街188号B座9层。
法定代表人:付飞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慧,山西昭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告:**,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靖,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中青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2022年1月21日,原告山西中青旅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中青旅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山西中青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孝艮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