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兵0202财保6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出生。
被申请人:山西中青旅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中青旅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微信及支付宝存款共计5400元。申请人***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中青旅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微信及支付宝存款共计5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7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