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民申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圣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9号密云区投资促进局办公室308室-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
再审申请人北京圣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9)冀0227民初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圣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主要称:1、原审采信的三张完工证是伪造的,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2、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庭审、提出上诉,而作为被申请人的证人出庭,侵害了其诉讼权利。3、被申请人主张的费用远超全部工程所需,证明完工证是伪造的。4、补充意见称,其只收到一期工程款,二、三期工程款被他人非法取走。
**提交意见称,完工证上有申请人加盖的公章,没加盖公章的,有施工现场负责人的签字,完工证是真实的,申请人派驻施工现场的负责人的证言等证据能够证实案件的事实,原审判决正确,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本院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北京圣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依据本院审判委员会意见,对申请再审事由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圣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