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7民初1844号
原告:北京圣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密云区投资促进局办公楼**-36。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圣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圣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90万元;2、本案讼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河北津西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津西公司)2018年4月10日签订《厂界噪音治理项目合同》,津西公司委托原告承揽施工厂界噪音治理项目,津西公司支付原告费用4300000元,付款方式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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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结算,付款地点为津西公司所在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津西公司向原告支付了10%首付款,二期、三期工程款各90万元未向原告支付。当原告向津西公司索要该款时,津西公司已将二期、三期工程款以承兑汇票的形式付给***、***及被告三人。原告有一本收据,编号为NO.9680421至NO.9680440,因在津西公司施工现场不慎丢失,因上面有原告财务**,并系空白收据,所以原告于2018年6月16日声明作废。但编号NO.968424的收据为被告捡到,然后被告2018年7月24日私自拿着原告的NO.968424收据从津西公司非法领取了津西公司所欠原告的三期款项90万元整,并且未交给原告,而是存入其他账户。
当被告领取原告的款项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回该款项,但被告始终被给原告,原告无奈,不得不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支取案涉NO.9680424号银行承兑汇票900000元,是迁西县元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其支取的,被告***是迁西县元源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是职务行为,且被告支取该900000元后,用于公司买工程材料、发放工人工资等支出,原告北京圣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返还该900000元,被告主体不适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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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北京圣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