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3103执14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亿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8074049U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与北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嶺域时代大厦A幢19层1号、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宏高深橡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552741448J
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工业园区遮放片区(遮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亿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宏高深橡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8)云3103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该裁判:限被告德宏高深橡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云南亿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89559.96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德宏高深橡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云南亿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19)云3103执1413号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19年9月19日,本院通过云南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已做冻结,但因不足额,未做划拨。
3、2019年10月8日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2019年12月16日,本院通过云南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2020年1月28日,本院通过云南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6、2020年2月18日,本院通过云南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7、2020年3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9559.96元,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人民币189559.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