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民申3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双版纳新高深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566200044K。
住所地:云南省景洪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2楼2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克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亿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8074049U。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白龙寺村310号万派中心A幢13层1301-13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西双版纳新高深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高深橡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亿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邦钢结构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8民终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高深橡胶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防火涂层至少达到1.98mm。原审法院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明确写明“防火涂料未达到1.98mm”的情况下仍然认定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防火涂层不符合设计要求,明显无视书面证据与鉴定结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符合再审条件。鉴定结论和消防验收只能证实该钢结构工程符合消防要求,但不符合我们双方的设计要求,因为消防中有等级标准,防火涂料的厚薄就直接影响消防的等级。本案中,我们双方约定的是二级防火,防火涂料的厚度就必须在1.98mm以上。原审判决在设计要求明确写明二级防火且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防火涂料厚度必须在1.98mm以上的情况下,仍然认定防火涂料涂装符合设计要求,明显为错误判决。(二)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有逾期竣工行为,但未判决被申请人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明显为错误判决,符合再审条件。本案工程开工的时间为2013年6月17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80天,被申请人应当于2013年9月6日以前完工。就算按一审判决认定的竣工时间为2013年11月7日,被申请人也逾期61天。本案工程实际的竣工时间为2014年12月23日,故原审判决的认定不成立,被申请人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综上,新高深橡胶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新高深橡胶公司主张防火涂料未达到1.98mm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问题。经审查,双方合同或设计图纸中并未明确约定防火涂层必须要达到1.98mm。(2016)***司字第195号鉴定意见及西双版纳州公安消防支队的消防监督检查意见均为:防火涂料涂装符合设计要求。因此,再审申请人新高深橡胶公司主张防火涂料未达到1.98mm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申请再审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关于再审申请人新高深橡胶公司主张被申请人亿邦钢结构公司有逾期竣工行为,但原审未判决其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问题。根据新高深橡胶公司与亿邦钢结构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内容为分项目钢结构工程,工程总工期为80天,新高深橡胶公司应按工程节点支付进度款。2013年11月7日,经包括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内的及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确认案涉钢结构工程开工日期为2013年6月17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11月7日。因此原审确认案涉分项目钢结构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3年11月7日,并无不当。2014年12月23日系对包括土建、框架等项目在内的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再审申请人主张案涉钢结构工程的竣工时间为2014年12月23日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案涉钢结构工程应在开工后80天内竣工,即2013年9月初竣工,而亿邦钢结构公司的完工时间超出了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违反了合同约定。但新高深橡胶公司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亦违反了合同约定。鉴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原审对于新高深橡胶公司提出的赔偿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关于此问题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新高深橡胶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双版纳新高深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丽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