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2801执2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亿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新高深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住宿地:云南省景洪市勐龙镇曼养小组。
组织机构代码:5662000X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云南亿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新高深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28民终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亿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本金297297元、案件受理费3486元、执行费441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景洪市勐龙镇XX小组的土地29860.45平方米,土地证号为:景国用(2015)第000212号,已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查封,本院无处置权,申请执行人亦同意不予以处置,同时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135299元存款,扣除执行费、诉讼费后已清退申请执行人122237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林权、车辆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三戈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