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42252

申请人: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驻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南里47号楼6605

负责人:刘文才。

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驻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泽苑小区西区18号楼3301号。

负责人:吴昊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4民初15938号文书以发生法律效力,于20201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6.1242万元,本院于20201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46.1242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46.124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

本院已依法限制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并已列入失信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011422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桂林
审  判  员   李洪生
审  判  员   王 帅

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