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29459号
原告: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南里47号楼6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刘文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依锋,北京市今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骏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滨海科技园创新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杰。
被告:八大处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0号院4号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景明。
原告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骏涂料有限公司、八大处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438元。
审 判 员 钱 笑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马 帅
书 记 员 张雨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