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4执异44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南里47号楼6层605。

法定代表人:刘文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依锋,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苏晨,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口岸友谊西路18号403。

法定代表人:吴昊,执行董事。

第三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C座6层。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依据:(2019)京0114民初15938号民事判决;执行案号:(2020)京0114执2252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请求:追加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对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15938号民事判决项下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因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2019)京0114民初1593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申请贵院强制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追加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具体理由如下:在涉案采购合同签署时,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的股东系被申请追加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此外,在履行涉案采购合同过程中,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的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联系人均系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联系方式,并注明了买受方系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部。根据查询裁判文书显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代被执行人支付货款的情况。以上情形均说明被执行人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严重的人格混同,违背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的公司治理原则,潜伏着公司财产被隐匿、非法转移或被私吞、挪用的重大隐患,严重影响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二十条之规定,被申请追加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对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15938号民事判决项下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支持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请求,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京0114民初1593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货款420 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其中以42 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自2017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10 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自2017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26
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自2017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2 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自2019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被告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后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0)京0114执2252号立案执行。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该公司唯一的股东。2020年9月27日,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前述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唯一股东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但未能提供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有效联系方式,本院无法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材料,故本院对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该项请求终结审查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追加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的审查程序。

审  判  长   董晶晶
审  判  员   安玉霞
人 民 陪 审 员   杨永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柳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