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4执恢155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南里47号楼6层605。
法定代表人:刘文才。
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口岸友谊西路18号403。
法定代表人:吴昊。
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C座6层。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
关于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偿清461242元,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经查,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登记信息及其他财产。鉴于其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并已列入失信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单文慧申请的461242元,已执行0元,尚有46124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清偿。经我院核实,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京0114执恢15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桂林
审  判  员   李洪生
审  判  员   王 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