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万通能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2民初20250号
原告北京万通能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15号5层514。
法定代表人万大松,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135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通能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万通能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二元,由原告北京万通能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