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白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电白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18955号
原告:**(广州)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草塘一路15号B栋、C栋。
法定代表人:廖章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明,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白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108号(长兴大厦)四楼(仅限办公使用)。
法定代表人:刘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洁龙,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电白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47元,由原告**(广州)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康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