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9805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电白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广南路108号一楼101室。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电白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1980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电白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4,724.79元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于法有据,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电白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04,724.79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倪 佳
书 记 员 邓 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