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白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电白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新水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执146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电白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广南路108号一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558394563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新水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新水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011377565389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电白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新水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113民初154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立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已足额冻结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新水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至2024年11月9日止)。但被执行人对本案提出执行异议,本案的继续执行需等待相关异议案件处理结果。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新水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对本案提出执行异议,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上述查封(冻结)财产,需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前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否则将承担查封自然失效而被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风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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