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陕0103民初139号
原告西安真空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蔚世苗,被告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亚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西安公馆项目抵押配电设备采购及调试合同书、西安公馆项目6、7号楼低压配电设备采购及调试补充合同书系双方自愿达成,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为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给被告供应货物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截止目前仍下欠货款1317176元未付,原告请求支付应予支持。被告收取原告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应予返还。由于双方在本案庭审期间才对账,对原告请求支付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请求扣除质保金一节,因双方约定不明,本案不予扣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8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西安公馆项目抵押配电设备采购及调试合同书,约定由原告给被告供应配电箱等设备及材料。2018年5月23日,双方签订西安公馆项目6、7号楼低压配电设备采购及调试补充合同书,对原合同中6、7号楼采购设备进行了变更。对付款问题合同约定,签订后30日内支付总价款15%,第一次付款为配电箱柜全部交付完成支付30%工程款,同时扣除15%预付款,第二次为总包方全部安装完成支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支付至95%,其余5%参照质量保修书约定期限返还。但双方未签订质量保修书。
原告自2015年9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给被告供应了设备材料。经双方2021年6月7日核算,原告给被告供货,1号楼至5号楼合同金额为3463656元,实际供货金额为3240689元,6号楼至7号楼合同金额为596344元,双方确认合同内无异议的金额为511487元,1-7号楼总金额为3752176元。合同外增加款项原告在本案中不主张。截止目前,被告下欠原告货款共计1317176元未付。
一、原告西安真空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西安公馆项目抵押配电设备采购及调试合同书、西安公馆项目6、7号楼低压配电设备采购及调试补充合同书有效;
二、被告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西安真空开关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1317176元;
三、被告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西安真空开关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西安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477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9774、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西安真空开关有限公司承担2219元,被告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2555元(此款原告西安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部分应同上款一并支付原告西安真空开关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淑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