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9435号
原告:西安真空开关厂。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厂法务。
被告:山东中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真空开关厂与被告山东中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真空开关厂于2017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中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真空开关厂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真空开关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昕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贺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