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真空开关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陕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真空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525号
原告陕西陕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西安真空开关厂。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发明,该厂法律顾问。
原告陕西陕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真空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具有长期业务关系。2009年1月6日双方达成抵账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价值87300元的真空断路器折抵拖欠原告货款。合同签订后,但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供货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2009年1月6日签订的抵账合同,被告支付原告欠款87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2009年1月6日签订的《工矿产品定购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陕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已收的诉讼费103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