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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92民初7049号 原告:***,男,201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诉讼代理人:**,系原告母亲。 被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7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7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