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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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8民初1792号
原告:浙江老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道科技园路2号5幢34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7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蕴路5号自编A2栋2楼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老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现原告浙江老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老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老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