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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8民初1792号 原告:浙江老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道科技园路2号5幢34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7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蕴路5号自编A2栋2楼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老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现原告浙江老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老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老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