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某某、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92民初2428号 原告:***,男,199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7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7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残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7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火公司)、杭州残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残锋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雷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线参加诉讼,被告网易公司、残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在线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封永劫无间账号(账号为17×××65,ID:1407700240163);2.赔偿封禁后的损失。事实和理由:2022月12月14日,***通过网易端登陆游戏《永劫无间》,提示因使用外挂被永久封禁。***拨打客服热线及在网易游戏申诉网站进行申诉,请求告知封禁的原因。官方回复,称***于2022年12月10日21点使用第三方软件,不予解封。经***使用网易账号管家核实,其未在上述时间登录账号,且也曾使用第三方软件。经本院庭审释明,原告表示具体损失金额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暂未能予以明确。 被告雷火公司辩称:1.雷火公司与案涉游戏《永劫无间》的手机用户注册玩家均签订了系列用户协议,协议约定如用户使用外挂,雷火公司有权依约给予使用外挂的账号以封停账号的处罚,协议约定合法有效,如***为涉案游戏玩家,理应遵守;2.案涉账号“17×××65”在2022年12月9日至2022年12月10日多次被检测到开启“parry.ini”的外挂进程。综上,案涉账号存在多次使用外挂的记录,基于双方签订的系列用户协议的约定,雷火公司有权对案涉账号使用外挂的违规行为给予封停的处罚,***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被告网易公司、残锋公司未作答辩。 ***和雷火公司通过本院诉讼平台提交了证据,网易公司、残锋公司未举证,亦未对***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视为自行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结合庭审调查情况及质证意见,对本案有关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游戏《永劫无间》由雷火公司运营。***系该游戏实名认证玩家,其在游戏内的账号为“17×××65”,用户ID为“aebf22kaivbuq33r”。 雷火公司提交的(2021)浙杭东证字第31097号公证书载明,《永劫无间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以下简称《使用协议》)约定有如下内容:6.3用户应通过合法的途径使用本软件和相关服务,不得作出以下侵害网易公司或第三人利益,扰乱游戏秩序,违反游戏公平性、违反本《协议》或者网易公司发布的其他规则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6.3.3使用任何外挂程序或游戏修改程序(本《协议》所称‘外挂程序’是指独立于游戏软件之外的,能够在游戏运行的同时影响游戏操作的所有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模拟键盘鼠标操作、改变操作环境、修改数据等一切类型。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外挂定义与本协议有冲突,则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为准),对本网络游戏软件进行还原工程、编译、译码或修改,包括但不限于修改本软件所使用的任何专有通讯协议、对动态随机存取内存(RAM)中资料进行修改或锁定……一旦网易公司通过内部的监测程序发现或经其他用户举报而发现用户有可能正在从事上述行为,则网易公司有权作出独立的判断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用户账号的登陆、限制用户在游戏中的活动、终止本软件授权、删除与复制有关的物品、删除用户的账号并要求用户赔偿因从事上述行为而给网易公司造成的损失等”。《永劫无间服务条款与玩家守则》也对用户使用“外挂”软件作出了明确禁止的要求。服务条款第七条第7款约定“用户不得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其他不公平的手段使用网易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或参与网易公司活动。用户不得干扰网易公司正常地提供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发布、传播、使用任何形式的妨碍游戏公平性的辅助工具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外挂’,‘外挂’是指独立于游戏软件之外的,能够在游戏运行的同时影响游戏操作的所有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模拟用户操作、改变操作环境、修改数据等一切类型)……”第七条第8款约定“用户同意以游戏程序中的监测数据作为判断用户是否有通过使用外挂程序等方法进行的游戏作弊行为的依据。”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为避免争议,本《条款》涉及的有关数据、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用户同意以网易公司的系统数据作为判断标准,网易公司保证该数据的真实性。”玩家守则第三条第8款约定“宣传或使用私服、**、外挂、病毒等信息:在游戏中,凡是通过各种方式、行为散布或传播、使用私服、**、外挂、病毒等信息,根据情况将有可能受到以下处罚:1、警告;2、禁言;3、暂时隔离;4、永久隔离;6、封停帐号;7、删除档案;8、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第2款约定“未经许可的第三方软件:第三方软件是指用于在游戏中获取优势,但不属于‘永劫无间’软件的一部分的任何文件或程序,包括作弊性质的外挂以及相关辅助性质的外挂等(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打怪、自动练级、自动吃药、自动完成任务、加速性质或超出游戏设定范围等操作)。如若发现使用作弊性质的外挂以及相关辅助性质的外挂等,或协助外挂角色操作以及转移游戏虚拟物品的,我们将对其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1、强制离线;2、暂时隔离;3、永久隔离;4、暂时禁止登录;5、冻结游戏虚拟物品;6、收回游戏虚拟物品;7、暂时限制游戏行为;8、倒扣数值;9、封停帐号;10、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12月14日,***无法登录案涉游戏,***不服向雷火公司申诉,雷火公司在处理***申诉过程中多次告知***使用违规第三方软件的行为属实,维持原处罚方式。 雷火公司主张上述封禁措施系因系统监测数据显示***在使用游戏时运行了第三方软件,开启“parry.ini”的外挂进程,该软件功能介绍为“全程自动攻击/智能预判/无敌帧躲避/支持全武器……”。为此雷火公司提交了后台数据截图、文字说明、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案涉外挂软件的介绍及下载网页截图。后台数据截图显示案涉账号在2022年12月9日20:05:25、20:16:41,12月10日13:17:24、21:21:59四次登录游戏,并在12月9日20:06:20、20:17:18,12月10日13:18:02、21:22:37被监测到开启外挂进程“parry.ini”。***主张其未在2022年12月10日登录过案涉账号,未使用外挂,并提供了登录记录截图、电脑本地日志截图、最后对局信息截图。登录记录显示有账号在2022年12月9日20:05分于江苏南京登录案涉游戏,但无法核实登录账号信息;电脑本地日志显示的是2022年12月10日20:41分至22:54分电脑的事件信息。雷火公司对上述三个证据的三性不予确认,其中登录记录截图未载明游戏账号,无法证明与案涉游戏账号具有关联性;电脑本地日志截图无法确定来源,无法确定该截图与本案事实的关联,而且电脑日志主要用于维护和排除电脑问题,不会记录软件的运行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实名注册有案涉游戏账号,雷火公司系案涉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双方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雷火公司判定***使用外挂是否具有理据;二、如果使用了外挂,相应处罚是否具有依据。 一、雷火公司判定***使用外挂是否具有理据 首先,网络游戏运营者负有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责任。雷火公司作为案涉游戏的运营者,具备掌握游戏行为数据的技术条件和能力。其次,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用户同意以游戏程序中的监测数据作为判断用户是否有通过使用外挂程序等方法进行游戏作弊行为的依据。由此可见,雷火公司依约享有依据监测数据判断用户是否存在使用外挂程序等游戏作弊行为的合同权利。***在注册为案涉游戏用户时,已知晓并同意前述合同条款。根据雷火公司提交的案涉账号的数据记录,案涉账号在2022年12月9日20:05:25、20:16:41,12月10日13:17:24、21:21:59四次登录游戏,并在12月9日20:06:20、20:17:18,12月10日13:18:02、21:22:37被监测到开启外挂进程“parry.ini”。***主张其未在上述时间登录过该游戏,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雷火公司提交数据的真实性。因此,雷火公司判定***使用外挂,并不无当。 二、案涉处罚是否具有依据 雷火公司对游戏用户利用外挂进行游戏会产生的后果,已经 通过用户协议等进行了说明。***利用外挂进行游戏,扰乱了游戏秩序,雷火公司有权依据用户协议采取处罚措施。雷火公司采取封停账号的处罚措施仍在用户协议载明的管理权限之内,也符合雷火公司通常情况下采取的处罚措施。因此,雷火公司根据***的违规情况,采取封停账号的处罚措施,并无明显不当。***要求雷火公司解封账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区)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