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81民初2122号
原告:**1,女,汉族,2010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法定代理人:**2,男,汉族,1983年1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花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1号,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32011477702317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7层,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330000788831167A。
法定代表人:**。
原告**1与被告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1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问题已经解决,现原告**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