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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1与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81民初2122号 原告:**1,女,汉族,2010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法定代理人:**2,男,汉族,1983年1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花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1号,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32011477702317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7层,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330000788831167A。 法定代表人:**。 原告**1与被告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1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问题已经解决,现原告**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