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北华舟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原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执恢10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北华舟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原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光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余皓,董事长。 被执行人:昭觉永和嘉业达普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昭觉县***乡。 法定代表人邢玮,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昭觉永和嘉业达普水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后,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昭觉永和嘉业达普水电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昭觉永和嘉业达普水电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88万元及逾期利息13361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882元、执行费5559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昭觉永和嘉业达普水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285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建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