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15执恢8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光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余皓,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区双北一街12号-3,组织机构代码7474972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7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当天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重庆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5664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2966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重庆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