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15执恢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光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余皓,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区双北一街12号-3,组织机构代码7474972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7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当天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重庆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5664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2966元。 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通过申请执行人带路送达,向重庆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 3、通过线下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及土地。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重庆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以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继续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1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阮 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