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华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15执17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光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70357025U。 法定代表人:余皓,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同华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兴议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0567259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同华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同华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8)鄂0115执13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浙A×××××飞度牌、浙A×××××宝马牌、浙A×××××别克牌、浙A×××××思威牌、浙A×××××******拉、浙A×××××***卡雷拉车辆各一辆。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浙A×××××飞度牌、浙A×××××宝马牌、浙A×××××别克牌、浙A×××××思威牌、浙A×××××******拉、浙A×××××***卡雷拉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