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执2713号
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创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鼎业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创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鼎业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新2801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鼎业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创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口头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于2023年1月20日之前支付完毕本案全部案款,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801执27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胡 建 杰
审判员 陈 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巴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