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建昌人防设备配套有限公司

大连建昌人防设备配套有限公司、盘锦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1执保8号之一
申请人:大连建昌人防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盘锦苏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魏振,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大连建昌人防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盘锦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建昌人防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盘锦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47831.6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大连建昌人防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请求继续对被申请人盘锦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建昌人防设备配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盘锦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47831.6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彭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