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建昌人防设备配套有限公司

大连久昌英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大连建昌人防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4民初2557号
原告:大连久昌英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国营农场水师营西沟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大丰市西团镇。
被告:大连建昌人防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爽,女,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大连久昌英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建昌人防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久昌英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谭隽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于颖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