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广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台县天丰建材经营部、金华市广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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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3民初1823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对原告天台县天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金华市广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浙1023民初1823号结案文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浙1023民初1823号民事裁定书中标题为“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补正为“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审判员周激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丁许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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