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广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台县天丰建材经营部、金华市广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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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23民初1823号
原告:天台县天丰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23MA2G66E46G,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赤城路637号。
经营者:徐中虎,男,1972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坦头镇上宅村3组35号。
被告:金华市广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MA2DCTJC64,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竹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冯俊。
原告天台县天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金华市广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天台县天丰建材经营部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台县天丰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天台县天丰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周激扬
二O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丁许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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