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2民初109号
原告:湖南瑞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湖南省科研成果转化中心厂房4栋3楼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YGAH99。
法定代表人:李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远才,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丰果,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大冶市鑫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华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331752813Q。
法定代表人:胡菊。
原告湖南瑞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冶市鑫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并于2020年1月8日向原告邮寄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原告于7日内向法院交纳诉讼费7,730元,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瑞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程惠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胡畔
书记员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