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荣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共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荣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5628号
原告:长沙市共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门店1-08栋103号。
法定代表人:杨熬。
被告:湖南荣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一段98号桃园9栋1501房。
法定代表人:罗秋梅。
原告长沙市共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荣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长沙市共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娟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严梓豪
代理书记员  蔡资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