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375号
申请人:长***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兴镇仙人市村秋坳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3207044965。
法定代表人:朱起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苑B2、B3栋1401-14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2290482A。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荣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一段98号桃园9栋1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M0F3E9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熹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一段98号桃园10栋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5PWC0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玻璃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荣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熹荣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18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243011604000000××××)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2022)湘0121糍粑95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荣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熹荣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18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