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0450号之二
原告:湖南荣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一段98号桃园9栋15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荣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荣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48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870元,由原告湖南荣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