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荣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荣发工程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045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荣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一段98号桃园9栋15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荣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4日作出(2022)湘0111民初104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江岸支行4305××××0112_1账户上的银行存款5420000元(实际冻结:5415.21元)、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2000××××1265账户上的银行存款5420000元(实际冻结:0元)。现因撤诉结案,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荣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江岸支行4305××××0112_1账户上银行存款5420000元(实际冻结:5415.21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2000××××1265账户上银行存款5420000元(实际冻结: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丁 艳 人民陪审员 吴 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