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1394号
申请人:湖南省中湘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二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荣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一段98号桃园9栋1501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湖南省中湘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荣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中湘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荣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8464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省中湘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中湘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荣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8464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