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91民初1764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8月29日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7P91B60,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埠上村峰山大道18号2-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赣州磊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81LWG7P,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荆路西北侧经四路西南侧建投办公一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磊昇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经本院调解员调解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磊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6元,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曾奕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