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中普防雷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意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中普防雷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意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6-23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石执字第445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普防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中小企业促进园A52楼。

法定代表人殷建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中文,男,1970124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意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创新园D座。

法定代表人何怀兴,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普防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意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129日作出(2014)石民(商)初字第995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南中普防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意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其货款103 485元。

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意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经营,公司名下存款已被扣划至本院账户并按比例发还申请人湖南中普防雷股份有限公司11383元,现被执行人北京意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湖南中普防雷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99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普防雷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意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穆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