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中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力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民初319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中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新马工业园新马南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殷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中力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1-1号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新研发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段小娟。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中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中力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中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力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292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为该申请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据此,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力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81116XXXXXXXXXX2813银行账户(开户行:中信银行长沙星沙支行)。
2021年9月1日,本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中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中力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81116XXXXXXXXXX2813银行账户(开户行:中信银行长沙星沙支行)的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中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中力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81116XXXXXXXXXX2813银行账户(开户行:中信银行长沙星沙支行)的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文 姝 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实习胡露雨
书 记 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