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中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力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3199号之一
原告:湖南中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新马工业园新马南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殷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艳,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代签诉讼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革,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中力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1-1号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新研发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段小娟。
原告湖南中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力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收到原告湖南中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保全费1821元,共计4421元,由原告湖南中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文 姝 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实习胡露雨
书 记 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