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特173号
申请人:湖***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60号(原86号)兴威名座2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3H1Q5D。
法定代表人:欧阳灵活,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第三人:湖南蚂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526号云鼎公馆A栋141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2P5H3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湖***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第三人湖南蚂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雨劳人仲案字[2020]第31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佰佳公司申请请求:1.请求撤销雨劳人仲案字(2020)第316号仲裁裁决书;2.请求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仲裁裁决认定佰佳公司应支付2019年7月、8月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支付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23日的工资,系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第一,关于***2019年7月、8月的工资。根据佰佳公司与蚂蚁公司的协议,佰佳公司为***发放的工资和缴纳的社保,均来自蚂蚁公司提供的款项。***自2019年8月起私自扣押了蚂蚁公司40余台油机(涉及金额十万元)至今未归还。故蚂蚁公司接管了***的薪酬关系,暂扣了其2019年7月、8月的工资。蚂蚁公司已另案向法院起诉***,待另案解决后再结算上述工资。佰佳公司不支付2019年7月、8月工资,具有正当理由,仲裁裁决应支付工资,系事实认定错误。第二,***被派遣至蚂蚁公司,在常德项目提供劳动,因常德项目退出,佰佳公司与蚂蚁公司联合发文,重新安置该项目上其他73名被派遣员工到新接手单位。***与2019年9月1日起,既不去新单位工作,也不与佰佳公司联系,已经实际离职。仲裁认定***于2020年3月23日离职,依据《劳动合同法》五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佰佳公司应按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3月23日未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系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综上,佰佳公司不应支付***2019年7月、8月,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3月23日工资,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佰佳公司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书。
***辩称,其认可仲裁裁决。
蚂蚁公司辩称,2019年7月、8月份工资正在另案审理,蚂蚁公司没有支付义务。2019年9月—2020年3月的工资,***实际从2019年9月起离开公司没有到任何单位工作,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蚂蚁公司不应支付期间的工资。
本院经审查查明:***向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请求:裁决佰佳公司支付***1.经济补偿金73500元(4900元*15个月);2.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0800元(1700元*24个月);3.拖欠的工资39200元(4900元*8个月)。2020年6月5日,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雨劳人仲案字[2020]第316号裁决书,裁决:一、湖***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拖欠的工资17793.03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另查明:佰佳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湘0111民初第7267号,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裁决是终局裁决,佰佳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不能向一审法院起诉,故作出驳回佰佳公司起诉的裁定。佰佳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1)湘01民终5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争议焦点为本案仲裁裁决是否应当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案仲裁裁决中关于佰佳公司向***支付拖欠工资的裁决事项属于终局裁决的法定范围,佰佳公司有权就本案裁决申请本院撤销,本院应审查其申请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佰佳公司称仲裁裁决计算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23日的工资标准有误,但对于工资标准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该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对其撤销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申请人湖***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黎 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案件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