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蚂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湖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5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原**)兴威名座**。 法定代表人:欧阳灵活,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原审第三人:湖南蚂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公馆****>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蚂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1民初7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佰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佰佳公司无需支付***工资11503.33元。事实与理由:一、2019年8月23日、24日,***私自扣押蚂蚁公司40余台油机(涉及金额数十万元)至今未归还,蚂蚁公司启动财务风险管控程序,要求佰佳公司暂缓发放***2019年7月份的工资,故工资发放日2019年8月25日佰佳公司未发放***2019年7月份的工资。待佰佳公司与蚂蚁公司的油机纠纷结案时再发。二、关于***主张的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23日工资的事宜。2019年8月19日蚂蚁公司与佰佳公司联合发文,告知**70余位劳务派遣员工,因蚂蚁公司退出**项目,将统一安排劳务派遣员工去新接手单位工作,其中73人已在新接手单位妥善安置,实现平稳过渡,***对可去新接手单位工作是知情的。但是***未去新接手单位,其扣押蚂蚁公司的油机后,即不曾正常出勤,亦未在蚂蚁公司提供劳动,也未与佰佳公司联系,实际已构成自动离职。2019年11月27日**铁塔公司组织召开***扣押油机及其2019年7、8月工资事宜专题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铁塔公司、蚂蚁公司所属代表、***签字确认。会议纪要显示,截止2019年8月31日,与***有关的内容为:1.***个人未清算费用,要求***提交详细的费用清单;2.***2019年7、8月工资。故不管是佰佳公司还是蚂蚁公司,都不需要支付***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23日的工资。 佰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佰佳公司不承担支付***工资17793.03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1日,佰佳公司与***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限为两年,实际用工单位为蚂蚁公司,***一直在湖南**桃源县从事通信维护工作。***向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时述称:其月工资为4900元,扣除社保后为4500元左右,2020年3月23日因个人原因***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求佰佳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73500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0800元和拖欠的工资39200元。佰佳公司在仲裁中辩称:1、***于2019年1月1日入职佰佳公司单位,用工单位为蚂蚁公司,***于2019年8月从佰佳公司处离职;2、佰佳公司无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佰佳公司按时支付了***工资,亦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3、***未进行失业登记,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请条件。佰佳公司在仲裁过程中认可其未向***支付2019年7月和8月的劳动报酬。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中查明***近6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144.85元。2020年6月5日,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案字【2020】第31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佰佳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17793.03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佰佳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拖欠工资数额未超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2019年度湖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1700元/月×12个月=20400元),故***仲案字[2020]第316号仲裁裁决对用人单位即本案佰佳公司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佰佳公司可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而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驳回佰佳公司的起诉。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另查明:***仲案字[2020]第316号仲裁裁决书的尾部载明: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相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案涉裁决书裁决的支付内容为工资17793.03元,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范围,且数额未超过2019年度湖南省最低月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20400元。案涉裁决书并未明确注明为非终局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案涉裁决书为终局裁决,并据此裁定驳回佰佳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综上,佰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退还湖***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湖***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龙付送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