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特240号
申请人:湖***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兴威名座**。
法定代表人:欧阳灵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进,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住湖南省桃源县v>
被申请人:湖南蚂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公馆****。
法定代表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湖***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蚂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申请人湖***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湖***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诉。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湖***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黎 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申请人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