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海鸿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靖江市海鸿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宏强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72执2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海鸿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生祠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62810501K。
法定代表人:包海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建,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宏强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惠萍镇宏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82708387G。
法定代表人:陈洪祥,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海鸿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宏强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72民初9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1683029.2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船舶等财产,银行存款余额仅人民币200余元,且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涉案金额近人民币6000万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本院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冻结了银行账户。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船舶等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一致认为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同意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令刚
审判员  鄢 坤
审判员  陈 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