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辖终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市海鸿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生祠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包海初。
负责人:苏来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皂埠村威海三进船业有限公司场地A1-12。
法定代表人:董明,经理。
上诉人靖江市海鸿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威海三进船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092民初19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靖江市海鸿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与厦门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系重复立案,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海事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威海三进船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原审被告威海三进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厦门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系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与本案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故本案不属于重复立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郑华章
审 判 员 于 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秀艳
书 记 员 谷嘉琪